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受权发布《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受权发布《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7 发布单位:1+X证书公共服务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现发布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2 日


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在

《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 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34 号)等的基础上,为更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 证书)制度试点,加强政府统筹规划与监督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等主体,经公开招募、择优遴选等程序,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开发建设,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考核评价、颁证等相关工作,并对证书质量、声誉负总责的社会化评价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教育部负责管理监督考核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相应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发布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遴选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领导,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教育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五条 遴选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坚持程序化、规范化,面向若干职业技能领域,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严把质量,宁缺毋滥,扶优、扶大、扶强。

第二章 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的工作基础 

第六条 组织资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有近三年的工商税务年审记录,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的有关证书考核行为规范、定价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证书标准。申报的证书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有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和要求先进,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对接国际先进标准,有对应的企业真实岗位或岗位群,龙头企业、优质企业认可,在招聘、员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真实使用, 行业企业权威专家推荐。

第八条 教材资源。所申报证书配套开发的教材(含实训规范)、考核大纲、教学案例库、题库等培训、考核资源丰富,内容先进、科学,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强,一般应有近三年出版的先进教材。

第九条 师资队伍。拥有行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等组成的专家、师资团队。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师资


培训、支持院校开展相关证书培训、组织实施考核颁证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雄厚实力。具备凝聚有关行业、多家龙头企业和优质院校等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标准的能力。

第十条 实践经验。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业界和上下游企业认可度高、公信力强,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一般应具有 5 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验和 5 万人次以上的培训和实施证书考核的规模,对新兴领域、紧缺领域可适当放宽要求。行业龙头企业申报的证书优先。

第十一条 社会需求。优先遴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就业市场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的证书;急需提高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社会民生领域有关证书;填补相关领域空白的证书;满足学生高质量就业与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有关证书。

第三章 培训评价组织申报与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教育部商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特别是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等对有关技术技能的新要求,组织制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建设规划,分领域分批次持续招募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教育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遴选工作方案,并组建遴选专家库。

第十四条 有关机构按照工作方案发布招募公告,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按要求向有关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


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对照条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需要,可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遴选拟入围的培训评价组织,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信用平台核查其信用情况,税务总局支持核查其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情况。遴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或书面审议。审议通过后,委托有关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清单。

第四章 培训评价组织职责 

第十七条 联合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研究


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人才测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10-65181168 邮箱:bjrccp@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天行建商务大厦2103
1+X公共服务平台入口
学习平台入口
Copyright © 2017-2023 1+X证书公共服务平台 京ICP备19022911号-5